立法委員林佳龍召開「修法 罷免神隱總統」,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關於總統就任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是否包含連任總統存有疑義,在立法院提案修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70 條規定,明定連任總統不受一年內不得罷免的規定。
林佳龍委員在記者表示,我國憲法條文中並未規定不得罷免總統的保障期間,為避免政局的動盪,使新任總統在第一年執政得以不受罷免影響安穩進行執政,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立法院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所發動之罷免,不得針對就職未滿一周年的新任總統。林佳龍委員認為,探究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七十條的立法意旨,設定此一年的「保障期間」係針對新任總統而非連任總統,因為連任總統已經有執政經驗,沒有新手上路穩定政局的考量。惟該條條文規定不明,易生爭議,應修法予以明確規定。